經濟日報 2007-12-31記者吳碧娥/台北報導
給外國高階主管房租津貼,不如直接幫他們租房子,較能達到節稅的目的。會計師指出,給員工房租津貼,員工就會有龐大的個人所得稅,但由公司直接和房東簽約付房租,公司可以當費用,員工也不會有個人稅的問題。
許多外商公司聘請外國員工來台服務時,常由公司負擔外國員工個人稅負做為福利。會計師指出,經由在台居留天數控制、改變簽訂聘僱合約,不僅可以降低員工個人稅務風險,也可以有效替公司節稅。
外國人來台的個人稅之所以複雜,是因為許多外國員工是由公司繳納個人稅,因此外國員工稅負多寡,影響的不只是個人,還會影響到公司稅的負擔。
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淑敏指出,外國人來台灣工作有兩種型態,第一種是履約,由外國公司提供勞務給台灣公司,並派員工來台提供服務,因為外國人的薪 水並非由台灣支付,因此扣繳憑單也由外國公司開立。第二種則是台灣公司聘僱外國人做為員工,由台灣公司支付薪水,並開立扣繳憑單。
不管外國人來台服務的型態是什麼,都要得到合法的工作許可證,而且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就必須課稅。
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許雅惠表示,許多來台灣工作的外國人都是高階主管,動輒適用40%的高稅率,因此在台居留的天數就是節稅的關鍵。如果在台灣停留天 數在90天以下,薪水又是由國外給付,就免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沒有稅的問題;不過一旦超過90天,就要按照一個課稅年度停留在台灣天數的比例,課20% 的稅。要注意的是,常有外國人來台灣工作三個月,以為已經把天數控制在90天以下,卻忘記來台工作之前,曾經帶家人來玩一個星期的天數也要算進去,最後還 是要課稅。
此外,適用40%高稅率的外國人,如果可以把居留台灣的天數控制在183天之內,就不會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,只要扣繳20%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稅負馬上減輕一半。
現在許多公司會負擔外國員工在台房租,並由公司認列費用,但不同的聘僱合約,也會影響員工個人的稅負。
若是公司直接給外國員工1,000萬元租房子,外國員工就會有龐大的個人所得稅,應由公司直接和房東簽約付房租,就不會有個人稅的問題。
許雅惠說,如果是同時在亞太地區許多國家提供服務的高階外國主管,可以將薪資按比例由不同國家給付,也可在合法申報下,達到節稅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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